军事管制委员会
由军事机关的人员组成的管理地方事务的机构
简称军管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解放军派驻秩序混乱的重要单位实行军事管制的机构。1967年1月,在上海“夺权风暴”的影响下,各级党委普遍受到冲击,各地陷入严重动乱局面。为了稳定局势,中共中央发布指示,一切重要的粮食和物资仓库、监狱,以及其他中央规定必须保护和监视的重要单位,都要派出军队,实行军事管制。对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单位,或边防、沿海、交通要道(码头、铁路局、海港),或专政机构、机密要害部门,或国防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应实行军事管制。根据中央的指示,仅在1967年的前五个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就对全国7752个单位实行了军事管制,并对2145个单位实行了警卫保护。其中包括中央各部(委),银行、邮电、铁路、民用航空系统,广播电台、报社、国防工业及国防科研院所等。军管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对实行军管的部(委)机关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散在各地的中央部属单位,同时受所在地革命委员会和军区的领导,但有关生产运输调度业务,必须服从部军管会或军管小组的指挥。随着各地混乱局势有所缓解,1972年8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征询对三支两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关于三支两军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凡是实行军管的地方和单位,在党委建立后,军管即可撤销”。文件发出后,人民解放军参加军管的人员,除少数干部转业留在地方工作外,其余全部撤回部队。除一些要害部门外,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军事管制及军事管制委员会机构,陆续解除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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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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