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管制
由军队接管政府权力的强制性管理和控制形式
军事管制,由军队接管政府权力,对全国或部分地区、某些行业、个别部门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管理和控制形式。
发展历史
由军事当局临时代行国家政权机关职能,对全国、局部地区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特殊法律措施。
各国军管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军事管制的立法和实践。
英国
英国的军事管制法是根据皇家特权令,适用于暂时由英王军队占领的外国领土的法律;当处于战争状态,或存在叛乱、入侵及其他严重的社会动乱时,军事管制法可以作为例外在本国内部实施,军事当局可取代平常的政府和执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由军事法庭和军事裁判庭行使。
美国
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曾宣布实行军事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共实行过9次军事管制。
苏联
苏联在卫国战争初期,也曾对欧洲地区的加盟共和国实行军事管制。
土耳其
1980年9月,武装力量接管了土耳其全国政权,在全国实行军事管制。
马达加斯加
2002年2月22日,马达加斯加因首都塔那那利佛市市长自行宣布就任新总统,原任总统随即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并于28日宣布从3月1日起在首都实行军事管制,将全部总统权力移交首都军事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对刚解放的大、中城市也普遍实行军事管制,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军队人员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旧政权机关,肃清残余敌人,没收官僚资产,履行政府职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建立新的政权机关和各种机构。
军管条件
军事管制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实施:
国家遭受外敌入侵处于战争状态,需要保障全力应付战争时;
社会秩序出现大的动乱需要严格控制局势时;
国家政权更迭或政权机关不能正常行使职权,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
组织形式
鉴于军事管制措施的严厉性,实行军事管制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
通常由军事部门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执行军事管制任务,接替国家或地方政权机关实施管理;对地方部门的军事管制,可由军事部门兼管或派出代表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任务
在实行军事管制的地区和部门,由军事管制机构根据保卫国防、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等需要,颁布一些特殊的命令、规定、制度,强制公民承担一些特殊的义务。
必要时,可实行戒严、限制交通,调整工作时间,征用劳动力和交通工具,限制社会团体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罢工等自由,以及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在军事管制期间,如发生违抗军事管制机构的命令、破坏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可提交军事管制机构审理,按军事管制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
军事管制作为政权统治的一种形式,应是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形势稳定后,即应还政于民。但是,在具体实行中有的可能长达数年之久。
作用
实施军事管制,对于在非常状态下控制局势,维护社会秩序,应付战争,保证社会生产、工作等顺利进行,建立和恢复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职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有些独裁政权也利用军事管制维护其专制统治。
资料来源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3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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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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