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置金融是指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合作金融是农民村社组织的内部金融,是农民主导的农村金融,利息归农。它同样可以实现农民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也有助农民有偿退出村社,市民化。
起源
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是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的。为了解决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了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信部实现
抵押贷款的。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大约100亿台币,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这成为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为什么“内置金融”能够有效呢?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可以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河北东光县有个古树于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有个农信部(“内置金融”),村民有1000多亩承包地加入了合作社,农户承包地便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农信部抵押贷款了,每亩每年可抵押贷款400元。假设农民承包地10亩,他想离开村社20年,就可以将承包地抵押20年,一亩一年抵押400元,20年就是8000元,10亩就是8万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体,将成员权(土地份额所有权)退给村社集体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补偿金是可以按照集体成员事前约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积累和“内置金融”。合作社创立两年多来,全村85%的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粮食增产了30%,农民人均收入增长了一倍多,合作社也盈余近百万元,村社共同体(自治)得到了巩固。再如河北石家庄的周家庄公社,也有农信部,每年给公社内部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社员贷款3亿元左右。这些地方和国家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是否可金融资产化,关键看是不是建立起了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中国式的土地
集体所有制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
核心概念
1.是在外部力量(社会或政府等)协作下创建的,不是内生金融。
2. 内置金融是相对村社外部金融而言的,是农民村社组织的一部分,以村社为边界,主权属于村社成员,为村社成员服务,收益归村社成员共享。
3. 与土地
集体所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
双层经营体制相匹配,集体成员权、家庭承包权、农户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其抵押品。
4. 是村社成员之间互助合作的基石和内部“交易”的结算平台(中心)。
5. 村社内置金融是村两委主导村民再组织的一种方式方法。内置金融村社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新型基层组织模式。
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直接功能和作用:
1. 资金互助及存储借贷:帮助农户解决资金保值难和发展贷款难。
2.
抵押贷款:支撑成员权、承包权、财产权等抵押贷款功能。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农户承包权及家庭财产权在外部金融无法用于抵押贷款,在内置金融里完全可以。这样能大大提升农民主体性,实现自主权。
3. 股权化:村社成员的资金、土地、房屋等股权化功能。在内置金融村社里,村社成员的资金、份额土地权、承包地、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等都可以股权化,集约经营,按股分享收益。
4. 土地银行及信托:村社成员可以将其承包地、宅基地、房屋、农产品等作为存款存入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实现统一经营,分享长期存款收益。也可将承包地、宅基地、房屋、农产品信托给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统一经营,分享信托产品收益。
5. 流转交易:支撑村社成员的土地、房屋等流转交易功能。村社成员如果离开村社(城市化),可以随时通过内置金融完成流转变现交易。
6. 农业保险: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由于内部信息对称,可以为成员提供农业合作保险业务。
7. 村社内部结算和余额增值功能:村社内部成员在内置金融体系内都可以设立账户,统一销售和统一采购后,通过内置金融结算到个人账户。账户内余额可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实现增值。
间接功能和作用:
1. 增强农民组织自主权,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2. 提升农民组织适应市场的能力,提高农户经济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3. 巩固集体所有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
4. 改善党的领导和乡村治理。
5. 扶持养老合作,孝敬老人,尊重和发挥长者社会价值,增进长者福祉,促进社区和谐,服务日趋步入老龄化的农村社会。
6. 为
政策性金融和保险服务三农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
7. 为分散的小农有效利用“线上”、“线下”两个市场,提供有效组织保障和信用保障。
8. 产业整合、并购。
9. 获得农产品市场份额收益及定价权收益。
10. 大数据采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