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制,
总督一般均兼
右都御史及
兵部尚书衔;
总漕、
总河及
巡抚,一般均兼右副都御史及
兵部侍郎衔,以使这些官员所具有的纠劾官员及统率辖区内军队的职权合法化。但这些兼衔并不能使他们真正过问
都察院或
兵部本署的事权,因此兼衔也具有
加衔性质。兼衔与加衔不同之处是,加衔一般均高于该官员本职之衔,如大臣加
宫保衔,而兼衔则并非必然会高于该官员本职之衔。清代
内阁学士一般均兼
礼部侍郎衔,
会同四译馆监督则例兼
鸿胪寺少卿衔。清代各省
学政如系从
郎中等官钦派而其甲第又属赐
进士出身者,例兼
翰林院编修衔;如系赐
同进士出身者,则例兼
翰林院检讨衔。这些兼衔均是为了所兼官员执行公务的方便及显示其身份地位,并非
实职,更无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