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收养(生前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男人。解释有抚养关系的非生身之父。法律上,
收养是透过法定方式,赋予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发生与
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亲子血缘联络之人间,以法律规范而
拟制双方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法律文字称呼收养者为
养父母(分别称作养父、
养母),被收养者则为养子女(分别称作
养子、
养女)。
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将子女被他人收养之情况称为出养子女。一旦子女出养后,与其本生父母之亲属关系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互不负义务,也无法律上之权利,故也互无
继承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