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使用证是我国《
渔业法》规定的,确认使用水面,滩涂从事
养殖业生产权力的凭证。是我国保证合理利用水域,发展水产养殖生产的一种法律措施。
信息简介
根据《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讲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而从事养殖生产的,且不得将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作养殖场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4、规范的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查验正件,提交复印件)。规范的鱼池承包合同书系指:须经区县或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5、水域界至图一式两份。水域界至图须由乡镇土地规划部门绘制,须写明绘图单位、绘图员和审核员。
6、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标准: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
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查人员。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将所需材料的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制发《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朝阳区农委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标准:
1、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4、水域界至图须由乡镇土地规划部门绘制,须写明绘图单位、绘图员和审核员。
5、鱼池承包合同书须经区县或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6、标界准确,符合规划。
本岗位责任人员: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科科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核实并确认无误。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许可表,及时通知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2、3、4、5条的,中止审核,在许可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6条的,中止许可程序,但必须在许可表中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转受理人员。
四、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负责受理本行政事项的区农委;有异议或纠纷时,应对异议或纠纷加以调节和解决之后,重新对本行政事项申请。
五、提交本区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同意批准本行政事项的审核意见和填写完毕的行政许可审批表。
3、由乡镇人民政府告知负责受理本行政事项的区农委公示无异议的书面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员: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提交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进行核定,确认无误。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 X 29.7cm)粘贴于养殖证相关位置。然后提交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该证书指定位置加盖本区人民政府章。之后,将办理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第2条的,应重新进行审核,退回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第3条的,对颁发养殖证有异议或纠纷时,应对异议或纠纷加以调节和解决之后,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六、告知、送达和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制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发的文书和证、照,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
3、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办理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