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中国古代官名,设于州县,为县令的佐杂官,但属于“未入流”,即无
品阶。元始置,明清沿置,是知县下面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
典史是中国古代官名,元始置,明清沿置。设于州县,为县令的佐杂官,不入
品阶,即“未入流”。原本职责是“典文仪出纳”。明清两代均有设置典史,是知县下面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典史属于未入流(
九品之下)的文职
外官,但在县里的县丞、
主薄等职位裁并时,其职责由典史兼任。因此典史职务均由
吏部铨选、皇帝签批任命,属于“朝廷命官”。
洪武十三年,典史的月俸是月米三石。清代典史年俸银31两5钱2分、
养廉银80两。
清代别称“右堂”、“
少府”等,由儒士、吏员除授,未入流,掌管缉捕、稽查、狱囚、治安等。如无县丞、主簿,则典史兼领其事,无所不管。因此,清代称其为杂职
首领官。
清律严禁典史受理词讼,但遇知县公出,可受权代理审案,在典史廨(也称“巡捕衙”)办公,下设攒典1人,协助办事,百姓习称为“司爷”、“捕廉老爷”、“四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