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兵种由于分工上的不同,会使用不同的兵器,当一些兵种遇上敌方另外的兵种时,在公平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平等作战效果,造成明显的差别,这就是兵种相克。
意义
兵种相克是很明显的,比如弓箭兵在远距离对付无盾的长枪兵,就有明显的优势,而长枪兵在面对重骑兵的冲锋时,又比较有利。
详细介绍
兵种简介
按照《西方战争艺术》(archer jones著)的定义,古代兵种主要分成4类,相互之间有如下的相克关系:
1、重骑兵,定义是采用冲击方式(shock)作战的骑兵;
2、重步兵,定义是采用冲击方式(shock)作战的步兵;
3、轻骑兵,定义是使用投射武器(missile)作战的骑兵;
4、轻步兵,定义是使用投射武器(missile)作战的步兵。
相克原理
在理想条件下,4类兵种的强弱点可以归纳如下:
原则1:重步兵在正面防御时对于重骑兵占优。这个原则要求重步兵训练有素,使用长兵器。中世纪的民兵不算。拔刀的弓箭手不算。
原则2:重骑兵对于重步兵战斗队形的侧翼和后方有毁灭性优势。这点之所以能跟原则1同时存在,是因为古代战争中重步兵战斗队形在交战中转身对付另一个方向的威胁,是完全不可能的,几乎没有任何成功的例子。当然这个问题并非无法解决,下面会谈到。
原则3:轻步兵对于重步兵具有天然优势。这个原则的前提是轻步兵必须使hit and run策略,随着而来的就是受到地形和指挥官的限制很大。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战斗变成近战,那么轻步兵自动转化为不合格的重步兵,必然导致失败。
对于这个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在原著中,archer jones用于证明该原则的战例较为薄弱。大部分都是非正规军的轻步兵对正规重步兵的胜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正规步兵的作战往往意味着纪律和阵型。而轻步兵使打了就跑战术的时候,却通常要求采用分散队形并且不断的后退。这对于多数古代正规军来说都是难以想象的。不过在许多情况下,重步兵由于某种原因(如对方重骑兵的侧翼威胁)无法有效前进,则该原则对正规军有效。具体战例如黑斯廷斯和福科克战役。
原则4:轻骑兵对于重骑兵具有天然优势。这个原则跟原则3非常类似,前提同样是轻骑兵必须使打了就跑策略,随着而来的就是受到地形和指挥官的限制很大。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战斗变成近战,轻骑兵自动转化为不合格的重骑兵,同样导致失败。
原则5:轻骑兵对于重步兵具有天然优势。这个原则跟上面的3,4不同,由于速度差别,hit and run的战斗很容易实行,所以优势很大。
原则6:重骑兵对于轻步兵具有绝对优势,不论轻步兵是否试图转变成不合格的重步兵。
原则7:在射击对抗中轻步兵对于轻骑兵具有优势,原因是地面平台保证更高的射速和准确性。不过需要注意,轻骑兵这时候通常会拔刀变成重骑兵,尽管是不合格的重骑兵,借助马匹的冲击力通常还是足以通过冲锋击溃轻步兵。
原则8:相同兵种对抗防御一方具有天然优势。这点对于重步兵非常明显,对于重骑兵则完全不符合。
原则9:以上原则是在双方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有效。此条为笔者根据个人理解添加。
原则10:以上原则仅仅反映各兵种的内在优缺点,不能确保战斗的最终结果。战斗结果还取决于指挥官能否正确的扬长避短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因素。此条一样为笔者根据个人理解添加。
所谓使用步兵对抗骑兵(这里说的都是战术层面的),则必须在轻重步兵的合同这一前提下完成。而对抗中的基本特色是防御。如果你同意上面那个图,那么这个结果是显然的,骑兵(无论是怎么样的骑兵,哪怕是拜占庭优秀的混合型职业骑兵)在良好的步兵合同下是脆弱的,无法发动有效的进攻。
因此,我作了“步兵可以对抗骑兵”这个断言。
骑兵的强大的战场战术机动能力,是步兵可望而不可及的。骑兵可以利用其机动打击步兵方阵的薄弱部位。为了弥补方阵后方的薄弱,步兵方阵必须作相应的调整,这大大限制了其整体运动能力。因此,步兵主动向骑兵发动进攻,是相当困难的。这也是很多人坚持认为骑兵对步兵具有优势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优势是不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