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国家关于
公民(国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
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现役、
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规定。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兵役制度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军事实力,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背景
兵役制度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军事需要和经济状况、人力资源、政治制度等变化而发展变化。
发展历史
国内
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人口少,战争规模较小,作战工具简单,大多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社会成员平时耕牧,战时出征。
封建社会
到了封建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常备军的建立,战争规模的扩大,兵员需要量的增加,出现了征兵制、募兵制、世兵制等多种类型的兵役制度。进入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大工业的出现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军队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战争突然性的增加,兵役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不断改进兵役制度。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据文献记载,夏朝已有服兵役的人。商朝的军队,除王室的警卫武装外,大多是在战时临时召集的。平民出身的成年男子平时务农,战时出征,战后归农。
西周
西周时期,由“国人”(都城及其周围的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士卒,奴隶随军服杂役,没有资格当兵。兵役分为正卒和羡卒。正卒“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周礼・地官・小司徒》)。正卒随时准备出征,羡卒为后备兵。男子20岁开始服军事方面的力役,参加军事训练;30岁授兵器为正卒,出征打仗;60岁免兵役,不再征集。对“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周礼・地官・乡大夫》),可缓征或免役。
春秋中后期
春秋中后期,打破了奴隶不准当兵的限制。战国时期,随着宗族组织的瓦解、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农民成了编户齐民。各诸侯国相继实行郡县征兵制,按郡、县、乡、里等行政体系征集兵员,农民成为主要征集对象。秦国规定,凡17岁的男子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傅”。傅籍后,须服兵役两年。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有的男子15岁就傅籍,傅籍以后,随时都有被征调从军的可能。此外,魏、齐、秦等国,还采取考选的办法招募勇士从军,如魏国的“武卒”、齐国的“技击”、秦国的“锐士”等。秦汉时期,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
秦汉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进一步加强了户籍管理制度,征兵制在原秦国旧制的基础上更趋完善。
西汉初年,凡17岁(一说20岁)的男子均须向官府登记,从20岁(一说23岁)起服役两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学习骑射等军事技术,称“正卒”;一年守卫京师或戍守边防,称“卫士”或“戍卒”。另有一说,认为服这两年兵役统称“正卒”。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后备兵,随时准备应征,至56岁或60岁免役。汉武帝以后,除实行征兵制外,兼行募兵制,招募善骑射的壮丁从军。东汉末年,征兵制逐渐为募兵制所代替。三国初期,主要实行募兵制。后因战争频繁,人口减少,募兵困难,改行世兵制。两晋时期,盛行世兵制。士兵之家列为军户,与民户分籍登记,划归军府或州县的军事官员管理。军户世代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隋唐
隋和唐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条件下的征兵制。隋朝规定,民(男子)年18岁为丁,至60岁免除兵役义务。唐朝的府兵3年或6年点选一次,规定以身体、财力和每户成丁多少为条件,“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军,61岁出军。玄宗先天二年(713),改为25岁开始服兵役,50岁免役。府兵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训练,并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领命出征。出征时,自备兵器、口粮;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新唐书・兵志》)。唐初,府兵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高宗显庆五年(660)后,由于均田制的破坏,优待办法被取消,府兵社会地位下降,导致大批逃亡。玄宗开元十年(722)起,招募壮士补充宿卫,逐步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
宋朝
宋朝,盛行募兵制。对应招者,根据身高、体魄和技巧等条件确定等级。凡“亢健者”,编入朝廷直接统辖的禁军;“短弱者”,编入隶属地方州府的厢兵。边境地区的蕃兵,由当地部族民众组成。就地执行戍守征战任务的乡兵(又称民兵),由按户籍抽调的壮丁或招募土民组成,不离本业,不支官饷。士兵与罪徒一样,“皆文其面,以记军号”。民以当兵为耻。国家养兵虽多,而士气不振,军力衰弱。
明朝时期
明朝前期,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军士之家列为军户,世代服兵役。英宗正统年间,为补充世兵之不足,曾下令各地组建“民壮”(民兵),由民户的壮丁组成,定期进行训练,战时可调遣从征,事毕归农。后因屯田制遭破坏,军士大批逃亡,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
清朝,凡16岁(一说15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三丁抽一”,世代相袭。后招募汉人,编成绿营兵,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兵籍,父在子为余丁,父死由子替补,世代以兵为业。清末,实行军事改革,招募兵员,编练新军,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前期,主要实行募兵制。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包括现役、正役和续役。男子年满18~45岁有服兵役的义务;不服常备兵役的服国民兵役;服满现役3年后退伍,转为正役、续役和国民兵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性质的兵役制。广大人民群众,出于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志愿参加人民军队,不计物质报酬,英勇战斗。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群众加入红军,“实行绝对的自愿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和民兵。这种建立在动员群众、武装群众基础上的新型兵役制度,为扩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
195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
1978年3月,改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改为志愿兵。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
国外
古希腊、古罗马规定,每个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须服兵役;无财产者和奴隶不得服兵役。F.恩格斯称之为以奴隶制为基础的“民军制”。平时务农,战时出征,战后归农。服役年龄,古希腊为18~60岁,古罗马为17~50岁。
16世纪,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国盛行募兵制,招募雇佣兵是军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方式。
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全国总动员法令》,实行普遍征兵制。
1813年,普鲁士也实行普遍征兵制。
19世纪中叶,俄国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政治情况和军事需要,实行不同的兵役制度,主要有义务兵役制(征兵制)、募兵制(有的称志愿兵役制)和征募混合制。
进入21世纪,波兰、挪威、罗马尼亚、伊朗、以色列、泰国等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波兰规定,凡18~50岁的男性公民和18~40岁的适于军事专业的女性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士兵服役年限为18个月,服满现役后转入预备役。挪威规定,凡年满19~44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印度、加拿大等国实行募兵制。国民通过自愿应募的方式入伍。美国在联邦政府设立征兵局,平时负责适龄青壮年的兵役登记,监督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各军种分别设立募兵站和征调预备役人员的机构,平时负责募兵,战时征调第一类预备役部队和人员服役。英国士兵的招募工作由各军种负责,士兵的服役期按照与军方签订的合同而定,分为3年、6年、9年、12年、15年不等,一般最高为22年,个别情况可达35年。士兵退伍后转入预备役,满45岁退役。俄罗斯、越南等国实行征募相结合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18~27岁男性公民,未获免征权者,均须应征服役。义务兵服役年限为24个月,受过高等教育者为12个月。合同兵役制为3年、5年或10年,合同期满后还可续签合同。
当地时间2022年3月2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27岁以下有高等教育文凭和一年工作经验的IT行业人才可申请延期服兵役。
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保障军队兵员的正常补充、更新,并通过实行合同兵制和职业化等措施保留军队骨干;不断健全预备役的训练和登记制度,储备大量的后备兵员,完善动员体制;用法律、法令等形式,积极维护军人的社会地位,健全优待抚恤制度,以激发公民服兵役的积极性。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