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又称“兴国县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颁布的一部重要的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在江西兴国主持制定。共8条11款。
背景
1929年4月,毛泽东在赣南兴国等地区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兴国土地法》。该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结合兴国等地土地革命情况,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简介
兴国土地法又称“兴国县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在江西兴国主持制定。共8条11款。主要内容有: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使用;分田一般以乡为单位,遇特别情形可以数乡或区为单位分田;一般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分土地,遇特别情形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较不能劳动者多分—倍;土地税依生产情形分15%、10%、5%三种征收,以第一种为主: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关于分配山林也作了规定等。
影响
《兴国土地法》的制定和颁布,纠正了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某些错误,对指导和推动根据地土地革命斗争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