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据《会计准则》,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之一,由于《规程》未对控制明确定义,在如何具体把握认定标准时可能带来争议。《规程》对因存在控制关系,而对关联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有: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5%或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