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限制规定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
判定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一种结构化的关系,指一种对象和另一种对象有联系。给定关联的两个类,可以从其中的一个类的对象访问到另一个类的相关对象。在统一建模语言(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UML)图中,关联关系用一条实线来表示。
关联可以有方向,表示该关联在某方向被使用。只在一个方向上存在的关联,称为单向关联(Unidirectional Association),在两个方向上都存在的关联,称为双向关联(Bidirectional Association)。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7 10:45
目录
概述
限制规定
判定标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