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限额指在超过特定的进口水平后增加关税额。关税限额由于自由出口限额的适用范围一直在扩大而使
关税上升。自由出口限额有的规定商品种类,有的规定进口国家,有的规定数额。限额商品的数目从1978年的50种上升到1987年末的135种,进而上升到1988年的约260种,其中123种是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商品。
由于发达国家从
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加工品一向保持较高的关税率,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工业国取消或降低关税,以改善它们在工业国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经过
发展中国家的长期斗争,到7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才陆续对发展中国家实施
普遍优惠制,即给予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农产加工品和工业制成品以减免
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但与此同时,给惠国又对某些竞争激烈的所谓“敏感性”商品实行关税限额的限制措施。
关税限额由给惠国单方规定,限定在一定时期内某类或某种
商品进口的
最高限额(数量或金额),限额以内的进口给予受惠的
发展中国家以免税或减税优惠。某些商品在总限额下还规定一些国家的最高额度(占总限额的比重),以防止少数竞争力强的国家抢占。还有一些商品则针对某些竞争能力较强的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规定个别限额。当全部限额或某一国家的限额已满,即由给惠国公布停止关税优惠,对限额以上的进口恢复征收一般关税或更高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