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for the Prevention, Investiga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stoms Offences),又称《
内罗毕公约》,1977年6月9日海关合作理事会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49/50届年会上通过,1980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缔约国的各方,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罪,对各国的经济、社会和财政利益,以及贸易界的合法利益均有危害;为此,通过国际公约加强各国海关间的合作,更为有效地控制违反海关法的活动。
《内罗毕公约》由主约和附约构成。主约共6章2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前言;第1章,定义;第2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3章,关于协助的总则;第4章,杂则;第5章,理事会及其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第6章,附则。附约共11个,分别涉及海关执行行政互助的某一方面,包括征税、管理、监视、调查、司法、情报汇总、查禁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以及查禁艺术品、古董和其他文物走私等。该公约规定:1、实行本公约所必要的行政条款和附约所规定互相给予的行政协助。2、此种互助不应扩大到要求代缔约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关税、国内税、规费、罚金或其他费用。3、如缔约一方认为,请求给予的协助将侵犯该国的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国家利益,或损害该国公司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它可以拒绝提供协助,或仅在一定条件或规定下给予协助。4、为实施公约的管理和发展,设立常设委员会,在理事会授权下进行工作。
《内罗毕公约》对直接涉及的内容作了明确的界定。如,“海关法”是指各国海关总局实施或主管的关于货物进出口或转运的一切法令或规章;“违反海关法罪”是指任何已遂或未遂的违反海关法的罪行;“瞒骗海关偷漏关税罪”是指欺骗海关藉以逃避全部或部分进出口税费,或逃避海关法的禁止或限制规定,或藉以谋取任何非法利益等违反海关法罪;“走私”是指以隐秘方法偷运货物越过海关边境的瞒骗偷漏罪;“进出口各税”是指在货物进出口时或因与货物进出口有关所征收的关税以及其他税费,如国内税、规费或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数额与所供劳务成本相当的费用;“人”是指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