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是为依法、科学、有序、有效指导规范口岸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发布的公告。由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实施。
政策全文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公告〔2020〕15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2019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世界卫生组织将该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nCoV。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
检疫传染病管理。
为依法、科学、有序、有效指导规范口岸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
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二、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三、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四、入境人员可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关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五、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4日
内容解读
为依法、科学、有序、有效指导规范口岸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
公告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2019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将该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nCo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公告要求,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工作人员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出入境人员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公告提醒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公告显示,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