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组部2011年48号文件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是中组部2011年9月22日发布的文件。
全文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1]48号)
党员徽章
1、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3、尚未发放并准备发放党员徽章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可由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制作经费可从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附件
附件:
党员徽章
图样
配套法规
2017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厅字〔2017〕25号),后又印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
转发《关于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官网.2011-12-08
关于转发《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律师协会.2011-10-20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党建思政-武汉东湖学院
.武汉东湖学院官网.2019-01-23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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