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规章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于2015年12月2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
《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准入条件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考试制度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制度解读
主要作用
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强调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作出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强调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们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理论起点、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为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司法部按照《意见》要求完成了有关法律修改和规章制定工作,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立足于服务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一制度吸纳了原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思想和测量方法,并且在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测量要求上进行了全新的设计和完善,强化了法律职业的政治素养标准、业务能力标准和职业伦理标准,突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性、扩展性、实践性特征,改革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方法,增设了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要把好法治人才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和管理关,通过公平公正科学的考试,选拔培养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合格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完善报名条件。《办法》《公告》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报名条件,就是为落实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情况而确定的。同时,为妥善解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原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问题,允许《办法》施行前即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此外,为推进法律职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是着眼实践确定考试内容。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关键是要通过考试,有效检验考生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无论是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都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因此,这一考试将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主、客观题在命题上都会更加突出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三是改革考试方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吸收了原司法考试的有益做法,并根据新制度的定位做了一系列改革。一是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2张试卷,主观题1张试卷。客观题试卷分值各150分,各100道试题,题型分别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长180分钟。主观题试卷分值180分,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考试时长240分钟,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二是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客观题考试在包括港澳考区在内的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在若干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三是实行一次考试分阶段进行。从2018年开始,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客观题考试后再参加主观题考试。四是增加客观题考试成绩有效时长。考生当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是继续实行特殊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继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别的考试政策,适当降低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进得来、留得下。放宽地域范围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放宽学历条件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同时,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19度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考。新的变化是将2019年全日制专升本应届本科毕业生、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纳入这一政策适用范围,上述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组织实施
过去我们在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形成的“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可以说既是过去我们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过去司法考试实践的真实写照。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总原则是确保司法考试安全顺利进行最重要的工作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将继续坚持“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工作原则,保持严谨、专业、缜密的工作态度,落实“严密组织、严谨程序、严格标准、严明纪律”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2018年度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为法治中国建设选拔储备更多合格法治人才。希望广大考生严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
选拔措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为提高人才选拔培养质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扩大应当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主要考虑他们要么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要么就具有准司法性质,其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学历条件。一般而言,严格的大学准入考试、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有利于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训练养成,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为更好落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性要求,综合考虑我国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情况,适当提高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要求。
三是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培训模式,通过严把法律职业的培训关,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水平。
四是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实行资格暂停、告诫、吊销等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
办法实施原则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两办《意见》确定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这对于稳妥有序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和研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时,我们都将这一原则贯彻始终。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体现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学历条件的,《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则为“老人老办法”,对此,公告再次予以明确。
考试变化
2018年考试大纲,明确了考试性质,规定了考试科目,加强了对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根据考试大纲,2018年考试内容力求有以下新变化:
一是力求对法治实践有新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要从过去的司法考试以知识考查为主,向以能力考查为主的转变,在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宪法法律知识基础上,重点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具体命题中,特别是主观题中,我们将把法治实践中一些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活生生”的案例拿来,根据命题技术规范进行加工改造后使用,同时允许考生使用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发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考查考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而不是简单的记忆、理解,从而将具有一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力、符合法治实务部门用人需要的法治人才选拔出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是力求对法学教育有新促进。2018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高质量命题工作发挥好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引领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输送优秀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根本的问题是考题,考题的设计、质量、数量是关键。为提高命题工作质量,2018年司法部改进完善了题库征题工作,扩大了征题范围,从原来的5所政法大学扩大到15所政法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法学研究机构;征题形式从集中、线下定向征题“一条腿”走路,到线上、线下征题双管齐下;不仅定向征题,而且广泛收集国内部分优秀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期中期末考试试题、研究生考试试题等,征集试题数量、质量明显提高。法学院校的这些试题充实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中,势必对法学教育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服务举措
正如你所言,近些年来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推出了一系列便利考生的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在报名环节,我们取消、简化不必要的证明和繁琐手续,能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原来的大四学生证明,还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明公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事项等都取消了,只要考生在报名时作出相应承诺即可,极大方便了考生报名参考。在考区考点设置上,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机考机位,优化考场编排方式,让考生有试可考、就近参考。在服务港澳台考生方面,在港澳考区设置了机考考场,港澳台考生实行网上报名,可以选择在内地考区或港澳考区参加考试,答题文字可选择简体汉字或繁体汉字。在考试组织期间,各地创新服务举措,细化服务内容,做好考试举行期间交通出行、治安管理、卫生防疫、食宿等方面的综合保障工作,一些地方推行“净考”措施为考生发放考试文具,为视障等残疾考生提供绿色通道,得到了社会和考生的好评。2018年,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继续实行上述便利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为参加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提供草稿纸,为参加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提供法律法规等,方便考生参加考试;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和推行更多服务考生的举措,努力为考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营造舒适、温馨的考试环境。
最新修订时间:2020-04-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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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