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1979年1月11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家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
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成分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