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于1949年9月27日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中国人大网.2000\u5e7412\u670810\u65e5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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