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文件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组部、
教育部于2014年7月31日联合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教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
根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参加“天价培训”、“奢侈培训”等高收费社会化培训及出现的问题,现就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