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订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全市城建档案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5、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的签订;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前的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对预验合格工程核发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6、负责接收保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7、负责对馆藏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城建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8、负责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工作,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利用提供服务;
9、负责本市各类城市建设声像档案的拍摄、制作工作;
10、负责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接收及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及有效利用;
11、负责电子档案软件开发、技术维护和升级工作;
12、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促进管线档案的动态管理;
13、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