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初期魏国李悝编撰《法经》,《法经》中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具体为:
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杂律略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者诛,籍其家及妻氏。”
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杂律略曰:“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杂律略曰:“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
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杂律略曰:“群相局,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杂律略曰:“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则罚不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