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6年5月司法部发布的《
公证程序规则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
公证机构
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
机构
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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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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