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受理
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的申请并同意给于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的申请,并同意给于办理公证的行为。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的开始,同时表明其法律关系的产生。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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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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