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
公职人员
公证人,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法律地位
公证员只有在公证处执行职务,不具有独立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将公证处确定为 “ 中介组织 ” 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公证员也就不再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具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第8条规定: “ 担任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23 岁至6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 品行良好;
④ 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第9条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人: ① 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③ 受过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 ④ 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证人的情形。 ”
参考资料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18 09:14
目录
概述
法律地位
具备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