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在私营企业内部同资本主义经济合作并居于领导地位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分为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两个阶段。公私合营企业最早来源于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投资或敌伪资产予以没收后转为公股,将企业改组成公私合营企业。有一部分是1952年“五反”运动后,将资本家违法所得转为公股,把该企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还有一部分合营企业,是由于少数私营大厂因财务困难,或由于扩大生产的需要,要求国家投资实行公私合营。1955年底,全国开始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家私股实行发放固定股息的定息制度。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原有资本家与企业脱离关系,公私合营企业实际上已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到1956年底,全国原有资本主义工业8.8万户,有99%实现了公私合营,组成3300多个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原有240余万户私营商业户,也有82%实现了公私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