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
公益事业和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现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