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案是“私法案”的对称。英国等国家的议会根据法案内容对法案所作的一种分类。指内容涉及国家利益或全体公民利益的法案,一般由政府向议会提出。雏形是封建时代呈交英国国王请求立法的请愿书。在1414年,下议院要求国王不要制定法律,除非按所需求的条件,国王对此作出让步。此后,向国王呈递的是法律草案,而不是立法请愿书,公法案源于此。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对称。完成公益职能的法人。包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创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在资本主义国家目前有四种:(1)目的说。凡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2)主体说。凡法律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为公法;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3)法律关系说。规定权力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4)生活关系说。规定国家和公共团体相互间、或它们与私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或私人与国家或公共团体间关于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公法人的范围也不是很确切。中国民法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