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学科名称。从 19 世纪起到 20 世纪初,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学校普遍开设。1923 年中国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颁布《
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设。1932 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规定小学设公民训练课,初、高中设公民课,并制定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和初、高中公民科课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度停开。1985 年
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在初中一年级实施道德、民主和法制、纪律教育,中心是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学生懂得社会主义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
1986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多种实验课本,并于 1989 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中学思想政治课改革实验教学大纲(初稿)》规定,公民课要“使学生懂得做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准则;逐步培养爱国主义和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品质及高尚的审美情趣和劳动观念;初步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的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遵守
民主集中制的良好行为习惯;具有初步的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础。”1992 年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试用)》。根据此大纲,中学各年级的思想政治课教材不再分列课名,一律统称思想政治课。原公民课的教学内容包含在中学思想政治课一年级上、下册教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