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
学科名称
公民课,学科名称。从 19 世纪起到 20 世纪初,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学校普遍开设。1923 年中国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颁布《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设。1932 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规定小学设公民训练课,初、高中设公民课,并制定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和初、高中公民科课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度停开。1985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在初中一年级实施道德、民主和法制、纪律教育,中心是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学生懂得社会主义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
1986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多种实验课本,并于 1989 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中学思想政治课改革实验教学大纲(初稿)》规定,公民课要“使学生懂得做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准则;逐步培养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品质及高尚的审美情趣和劳动观念;初步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的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遵守民主集中制的良好行为习惯;具有初步的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础。”1992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试用)》。根据此大纲,中学各年级的思想政治课教材不再分列课名,一律统称思想政治课。原公民课的教学内容包含在中学思想政治课一年级上、下册教材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9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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