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指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主动拒绝遵守政府或强权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诉诸于暴力,这是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据说在最初的含义中(ahimsa以及satyagraha),有怜悯的意味,包含了对不同意见的尊重。
名词解释
公民不服从,是人们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许多非暴力抗议运动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
甘地的社会福利运动以及从
大英帝国独立的运动)、在南非针对
种族隔离的斗争、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和平运动。其中最早获得巨大成功的是1919年埃及人反对英国占领的革命。
美国作家
亨利·戴维·梭罗经过实践后,于1849年在短文《论公民的不服从》中,开创了这一现代理论。该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并认为面对不公,不一定要诉诸暴力,可以采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这篇短文对此后从事公民不服从的人士,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文中,梭罗将拒绝纳税,作为对
奴隶制度、
美墨战争的一种抗议。
早期使用
梭罗并没有发明“公民不服从”这一名词,甚至都没有使用过。1848年他作出划时代的演讲,而后1849年刊印出版,“公民不服从”这一名词,开始在许多有关美国奴隶制的宣传和演讲中出现,这些实例包括:
(1) 福音适用于逃逸奴隶法案[1850年],文宣,奥利弗·斯登(1851年);
(2) “更高的法律”,逃逸奴隶法案的申请中,约翰·内威尔、
约翰·蔡斯 (1851年);
(3) 公民不服从的局限,文宣,纳撒尼尔·霍尔(1851年);
(4) 公民不服从的责任与局限,演讲,塞缪尔·科尔科特·巴特勒特(1853年)
1866年,也就是梭罗去世后的第四年,当该演讲首次以“公民的不服从”为题刊印时,这一名词已经被较广泛使用。
理论与技术
作为公民不服从的行动,可以选择故意触犯某项法律,例如采取和平的阻塞,或非法占据某些设施。抗议者通过这种非暴力的扰乱行为,进而导致当局采取逮 捕、攻击甚至殴打等措施。如何应对逮捕或攻击,抗议者通常需要预先进行培训,这样面对情况才能保持平静、不抵抗,这样对当局才不会构成威胁。
以甘地所提要点作为例子:
1. 公民抗议者(或不合作主义者)不怀有愤怒情绪;
2. 忍受对方的恼怒;
3. 忍受对方的攻击,不进行报复,即使遭到处罚也不屈从;
4. 面对当局人员实施逮捕,公民抗议者将配合拘捕,即使当局试图没收其财产,也不进行反抗;
5. 若抗议公民的财产是受托性质,他将可以拒绝服从,即使丧失生命也要加以捍卫,但不能进行报复;
6. 报复行为包括咒骂
7. 抗议公民绝不侮辱对方,也不会采取新式的喊叫,因为这有违ahimsa;
8. 抗议公民不向
英国国旗敬礼,对于官员,无论英国还是印度的,也不能进行侮辱;
9. 在斗争期间,如果有人侮辱官员,或对其实施攻击,抗议公民将保护该官员,即使有生命危险,也要使其免受攻击
现今的表达方式
表达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
(1) 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和修改错误(合法)
(2)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示威或游行等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合法)
(3) 违抗此不合理法律,并付出惩罚代价(如:坐牢),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和压力(不合法)
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在西方被称为“公民不服从权”。
具体实例
印度(印度人)
在非洲和亚洲的前殖民地,公民不服从被用作民族独立运动的一项主要策略,其中最著名者当属
甘地,他将公民的不合作发展成反对殖民者的工具。甘地称“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公民的固有权力,也是一种训练、一种思想,甚至是一种牺牲”梭罗从甘地的经典短文中学到了公民不服从,并将其引入到非暴力的Satyagraha哲学中。甘地在南非的工作以及
印度独立运动,是其成功的重要实例。
德斯蒙德·图图大主教和
史蒂夫·比科都提倡公民不服从。1989年反对南非
种族隔离的紫雨抗议和开普敦和平进军,都是相关的著名事件。
美国
1960年代美国东南部的
民权运动领袖
马丁·路德·金也采用了公民不服从,越南战争期间以后之后的反战活动人士也同样如此。1970年代以来,针对美国政府试图将堕胎合法化的举动,作为抗议,反堕胎组织也采取了公民不服从。
宗教例子
不少宗教信仰者对公民不服从加以实践,神职人员有的参与其中,有的甚至起领导作用。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菲利普·伯利根(Philip Berrigan),他是一名罗马
天主教会的牧师,他通过公民不服从,来表达反战,因而时常被逮捕。另外如soulforce组织,他们反对歧视,认为同性恋者也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他们通过公民不服从,来改变教会的观点,影响公众政策。而“Operation Rescue”则是一个全球范围的基督教运动,他们通过和平实践公民不服从,来阻止使用堕胎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