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店,清康熙十九年(1680)山东定例设立公店。议定盐斤公平价值,按运道里程、运费厘定食盐售价,自九文至十八文不等。行令各州县照价发卖,不许商人任意低昂盐价,添减斤两。如若乱行定价,概以私盐治罪。此为公店开设之始。其后,公店经营规则不断改进完善。凡一州县之中,无论有运销商多少,认领盐引多少,俱合入一店,按引入盐,按盐分钱,公运公销,各办各课。公店的设立对平抑盐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公店,清康熙十九年(1680)山东定例设立公店。议定盐斤公平价值,按运道里程、运费厘定食盐售价,自九文至十八文不等。行令各州县照价发卖,不许商人任意低昂盐价,添减斤两。如若乱行定价,概以私盐治罪。此为公店开设之始。其后,公店经营规则不断改进完善。凡一州县之中,无论有运销商多少,认领盐引多少,俱合入一店,按引入盐,按盐分钱,公运公销,各办各课。公店的设立对平抑盐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