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
公司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随着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对股东权的研究越来越成为公司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公司知情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因此,对公司知情权的研究应当成为股东权研究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司法越来越不能有效的调整现实的经济关系,修改公司法已经提上日程。
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经济运行方面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种经济管理体制决定在很长时间内,企业的形式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而关于公司制度的实践和理论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随着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中,以多数投资主体为主要特征的公司制度开始发展起来,并且越来越成为经济体制中的主力军。当然,要建立现代成熟的公司管理制度,就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科学的公司法制度来规范公司制度的发展。现实的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司法制度的建立决定着我们必须对公司法理论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使这种理论反过来指导和服务于现实的公司法的建设中去。
立法规定
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中,关于股东的公司知情权的立法规定是由公司法来予以规范的。严格意义上讲,根据公司法的立法渊源,公司法应当从两个层次上去理解。第一个层次即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该公司法的界定标准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制定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个层次即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该层次是从广义上来界定公司法的范围的,即凡是有关公司制度的设立、规范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证券法》 ;国务院制定的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如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
规定的不足
上述介绍了中国有关公司知情权方面的立法状况。我们认识到,由于中国公司法理论发展的滞后和公司法立法技术上的不成熟,导致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知情权的规定缺乏规范的逻辑体系,同时对公司知情权的设置、内涵、分类、保护等方面均缺乏相关制度方面的建设,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简陋。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公司法关于公司知情权的规定不明确,而且缺乏逻辑性。《公司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概括性规定。
其次,《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对公司知情权的规定过于简陋。表现在:1、该规定没有认识到公司知情权的内部分类,如,没有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上市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之间的区别;没有区分多数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公司知情权的区别。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在股东人数、资本构成与来源、公司治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样不同种类的股东之间的公司知情权就有较大的区别;同样控股股东与少数股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也不同。2、该规定没有明确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条件。权利的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即法律要求权利主体合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求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因此,这必须要求法律对行使权利的条件作出规定。3、该规定对公司知情权的权利内容规定的不够丰富。公司法仅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手段为“查阅”,而查阅的对象仅为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很显然,从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和对公司的知情对象上看,公司法的规定距离公司知情权的丰富内涵都有很大的差距。
权利存在基础
现实基础
上述对中国有关公司知情权的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可以看到中国公司知情权的立法十分不成熟,因此深入研究公司知情权理论就显得十分必要。作为一种权利,其产生必然要有现实和理论基础。研究权利的本身,首先要寻找产生权利的根原,为这种权利的存在披上“合法”的外衣。
资本的社会化与现代公司的飞速发展是公司知情权产生的现实基础。
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经济的日新月异的进步,其背后的原动力即为资本,而通过资本的社会化的整合,资本的推动作用变得异常强大而有力,正是这种整合下的资本原动力促使着社会以全然不同以往的变化速度和规模飞速的前进着。早期的资本大多是通过暴力血腥的掠夺积累起来的,资本的控制主体为操纵国家政权或与国家政权紧密联系的资本寡头手里,这种资本的特征是血腥,资本控制者为牢牢控制资本并攫取利益,常常“身体力行”亲自经营资本,并且恐惧外部资本的介入,常常对外部资本加以排斥,这种情况决定了资本主体的单一性和经营主体与资本主体的合一性。
理论基础
首先,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并决定公司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作用。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独立存在的经济法人实体,其合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是由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置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股东的相关合法利益的实现,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要赋予股东享有实现其利益的相关权利。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股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股东权是一个包含诸多子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在这个权利体系中,股东作为公司的主人和从投资的获益性的根本目的出发,股东享有最直接的资产受益权。但是股东的资产受益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个宣示性的权利,其要真正实现必须要有其他相关权利予以保障,如股东有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有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等等。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上,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必须是清晰的,只有股东真正了解公司,才能正确的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规范运作
从公司知情权产生的现实和理论基础推出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必要性,从现实对公司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和产生的渊源出发认识到中国股东公司知情权在设计上的缺陷与现实中的无所适从,而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的目的在于合理设计、规范股东公司知情权的体系。
公司知情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探讨
1、公司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在中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公司知情权的概念,因此,有些人会认为任何有权知悉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事务的主体(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等)均是公司知情权的主体。
2、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探讨公司知情权的不同分类问题。
首先,按公司类别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成立方式、股本来源、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特点,并且,首先是人合,其次才考虑资合。
其次,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可分为少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和多数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
从知情权范围的层次上探讨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的范围很窄,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这种范围的狭窄极大的限制了股东的公司知情权。
首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是否适当。
认为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的范围过窄。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目的在于股东能够全面深刻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近而为自己投资的利益分配和资本安全性判断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
其次,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检查财务会计账簿、凭证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信息对于股东来说是最为不容易知悉的信息,记载公司财务信息的载体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
再次,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是否受到限制。
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一般来说,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一切信息,包括管理信息、经营信息。在这些信息中,往往会包含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公司知情权的实现
实现公司知情权必须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即要充分保保护公司知情权,同时又要对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方式等问题加以明确,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知情权妨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知情权的实现,需要股东的主动行使和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的规范,我们就从下面两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股东正确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方式。
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知情权侵害公司的利益,应当作出几点限制:1、在公司向股东公布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后,股东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文件是虚假的或者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过修改,股东一般不得主张对上述文件要求查阅;2、对于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需向股东公布而又事关股东公司知情权实现的资料,公司对股东的查阅的次数要适当予以限制;3、股东查阅上述材料的地点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带出指定地点外,造成公司材料的不当泄漏。4、对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无记名股票股东的查阅权要作出适当限制,法律应当规定只有这些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联合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并且连续持股达到一定日期,才赋予他们的查阅权。
其次,公司要按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开公司信息。
从公司知情权的本质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出发,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向股东公布公司的信息,以满足股东公司知情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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