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所的一种组织类型。由投资者组织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证券交易所。该种证券交易所只提供场地、设备、人员等,在政府主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商在集中的交易市场内自由地买卖并集中交割,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并抽取证券成交的“经手费”,但不参与本所上市证券的买卖。这种公司制的交易所,自负盈亏,实际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作为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股票,一般不上市进行公开交易。如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股东多为交易所成员,每一股东拥有的股票不得超过200股。证券交易所的另一组织类型是会员制,如
纽约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均属于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由于
证券交易所是以向
证券商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故此
组织结构与
股份公司极其类似,通常都必须设有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机构。同时,因为
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业务要求,其机构设置也要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常设有业务部、财务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别提供与
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环节服务。
其中,
股东大会是
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
证券交易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决定
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董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重要业务和财务方针,拟定预决算及盈余分派计划,核定
证券商名单,核定收取费用的数额,核议证券交易人员的资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审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各项报告,高级职员的选聘和解聘,以及决定其他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应予决定的事项。
监事及其所组成的
监事会,是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
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包括审查
年度决算报告,监督
证券交易所业务,检查交易活动所涉及账目等。经理机构包括总经理,是由
董事会聘请产生的、负责
证券交易所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制
证券交易所一般是按照《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如下特点:
2、
证券交易所是独立的
经济实体,它只为
证券商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服务,证券交易所的职员不参与具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
证券交易所有权向证券发行公司索取证券上市费,并向
证券商收取证券成交的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比例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亦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
公司制
证券交易所因其本身不直接参与证券买卖,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处于中立地位,故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同时,由于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和服务,业务活动比较单纯,有利于向
证券商提供尽可能完备的交易设施和服务。
但是,公司制
证券交易所也具有某些缺点。由于公司制
证券交易所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买卖双方的证券交易
成交额,证券交易额的多少与交易所利益直接相关,从而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于证券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
证券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人为地推动某些证券交易活动,容易形成在证券交易所影响下的
证券投机,进而影响
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有的
证券交易参加者为了避开公司制
证券交易所的昂贵上市费用和
佣金,可能会将
上市证券转入
场外交易市场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