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会,顾名思义,“公判大会”就是将被告人押赴到
公共空间进行审理,如广场、空地等,而且每一次都有众多的围观者,多者甚至高达万人。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的审判方式下,被告人的权益必将遭到无情践踏,人格尊严也荡然无存,将给被告人以后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加大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同时对他们的亲人也是一种伤害。不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在法律地位上他们都是公民,在依法判决其有罪前,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剥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被告人接受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权利,因而将他们置于公共空间下进行广场式的审判,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禁止。
案件信息
2016年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讨薪农民工被告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极大反响。在有“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课”的同时,也有人因讨薪农民工获罪、恶意欠薪开发商却不见处理的结果而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更多网友则对“公判大会”这种方式表示质疑。
事件
公判大会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
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6年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张某、戚某等8人(其中包工头2人,在册民工3人,不在册人员3人)有期徒刑6-8个月,部分缓刑。
产生原因
法院不在审判庭或者看守所布置的场所宣判,而是非要兴师动众,把那么多被告人押解到事发或者他们家乡去宣判,也是有原因的,即通常所说的要追求社会效果。通过公判大会,在“惩治一小批”的同时,“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从有媒体关于“不少群众表示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课”的报道,也可清楚看到这一点。然而,该案的社会效果莫衷一是不说,众所周知的是,在现代社会人才是万物的尺度,人自身才是最高目的,不能把人变成服务特定目的的手段,不能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牺牲人的权利和尊严。
专家说法
讨薪民工被公开审判获刑
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也有专家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符。
究竟是“上了一堂法治课”的社会效果好,还是对公平正义怀疑的害处大,显然是见仁见智问题,在缺乏科学严谨的评估报告情况下,不妄加议论。而对“公判大会”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不仅那么多网友表示质疑,就连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就认为,法院这样做不仅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也对被告人人格造成羞辱。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范辰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
阮齐林则表示,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齐林还表示,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维权行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对上述8名农民工,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
法律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媒体点评
不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在法律地位上他们都是公民,在依法判决其有罪前,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剥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被告人接受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权利,因而将他们置于公共空间下进行广场式的审判,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禁止。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是不正当的。阆中法院因为8名被告农民工妨碍公务进行审判,其目的合法正当,但“公判大会”的手段却是非法的。绝对不能因为目标是正当的,就可以随意采取非法的手段,再崇高的目标也不能作为侵犯具体人权利的借口,8名被告农民工的权利和人格必须得到尊重。司法过程必须遵循法律,否则就是以暴制暴,以非法制非法。
盘点
都哪些地方开过公判大会?
四川阆中法院的这次公判大会并非先例。近年来,类似的公判大会在很多地方都开展过。而选择公判大会的地点,有广场、学校等。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华容县召开全县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据媒体报道,当时参加大会的高中学生会后被要求写心得体会。而从2012年起,华容县已经组织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
2015年6月26日
广东陆丰召开
国际禁毒日万人公开宣判大会,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对38名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13名毒犯被判处死刑,其中5名被执行死刑、8人被判死缓。据陆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唯介绍,在国际禁毒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是为了“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震慑涉毒违法犯罪”。
2015年10月26日
海南定安县人民法院在
定安实验中学召开公判大会,对两名构成
贩卖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公开宣判。据当地媒体报道,这次公判大会“为全校数百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同时“让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抵制毒品,进一步提高禁毒意识,向同学们倡导‘拒绝毒品,健康生活’的理念。”
2015年12月21日
陕西泾阳县泾湖公园北广场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开处理大会,15人被判决。据泾阳县法院网的报道,“广大人民群众在听到十余名盗窃犯流窜作案六十余次,盗窃价值近百万时,无不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示愤慨。”报道还称,“公开打击处理大会的召开,也保障了泾阳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