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承运人,“
私人承运人”的对称。是指订立运输合同的要求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做了广告之后才商定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由于公共承运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对于公共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往往以强制性的法律予以调整,以确保公共秩序。中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向公众或社会提供海上运输服务,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并据以取得报酬的承运人。一般指按船期表经营的班轮运输承运人,也包括按固定航线经营的海运承运人,或者不定线的定期面向社会公告船期、承揽件杂贷的海运承运人。他们面向社会、公众、不以租用船舶方式交给个别承租人营运或装船,并以签发由承运人印制的提单作为国际海运合同的证明、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各国都制订国内法或者适用对该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制约此种公共运输。通过租船合同运送大宗散货或件杂货,由于货方合同当事人为数极少,出租人(船东)不是公共承运人,而是所谓的私人承运人(private carr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