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外场地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2)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65%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
(3)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4)街头绿地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
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底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 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