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学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afety,CAPS),是由我国从事公共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学会由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发起,2012年3月民政部批复同意成立,于2012年8月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成立大会,2013年8月民政部批复准予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2024年11月17日,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文化与应急科普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安全文化与应急科普主题论坛在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召开。
2024年12月15日,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城市道路与地下空间安全专业委员会成立。
主要职能
学会围绕公共安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促进公共安全理论与方法体系建立、共性问题研究,促进公共安全学术与信息交流,组织调研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推动公共安全学科发展;
(二)普及公共安全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和文化,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学术刊物,开设网站,组织汇编有关学术资料;
(四)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共安全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等的制订,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究、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展览展会、标准编审、认证服务等,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公共安全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联系与交流,研究和把握世界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结构
综合管理部
负责与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等的日常工作联络;负责学会的文秘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学会的印章,负责学会办公会议的安排;负责学会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学会的财务、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会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来宾的接待工作;负责学会的宣传报道工作;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术交流部
负责学会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制定、协调、督办和总结及资料归档;负责承办国家部委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学会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负责组织编写学会年报;负责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委提供专家建议或专题报告;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进行成果鉴定、项目评估和其他科学评价工作;负责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会编辑部
负责学会学报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际联络部
承担学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学会的国际联络与外事活动;负责建立学会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加强与
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建立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民间团体和学者的联系。扩大学会的对外影响;组织协调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外事活动,负责组织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争取主办、承办大型国际学术会议;负责办理派出和接待来华代表团的有关手续和接待工作;负责外事文件、函件的处理,配合办公室做好外事文件的归档工作;负责学会外事活动的动态报道和对外宣传工作;协助会员与网络部发展国际会员;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员与网络部
承担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负责与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为会员服务;负责对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负责组织进行学会设立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学会工作者奖、青年科技奖和科技实业家的评奖工作;负责学会网站的开发、运行和经营管理,为学会的整体工作服务;负责编辑学会动态;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与培训部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科技发展、科技评价、新技术示范推广等相关政策、制度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科技评价等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的制(修)订工作;接受国内外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委托,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与推广应用;接受国内外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委托,开展咨询服务以及各类技术推广活动;组织学会有关培训工作;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下属机构
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公共卫生安全与健康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公共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以促进公共安全领域研究人员交流与合作为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普及和发展我国公共安全科学技术,为科教兴国、建设创新性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公共安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促进公共安全理论与方法体系建立、共性问题研究,促进公共安全学术与信息交流,组织调研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推动公共安全学科发展;
(二)普及公共安全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和文化,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学术刊物,开设网站,组织汇编有关学术资料;
(四)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共安全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等的制订,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究、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展览展会、标准编审、认证服务等,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公共安全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联系与交流,研究和把握世界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1)学生会员: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对公共安全及其相关科技领域感兴趣的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能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2)普通会员: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科技人员;
② 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
③ 在公共安全学科领域或相关科技领域有发明创造或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中有显著成绩。
(3)高级会员: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院士、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② 公共安全科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具有高级职称并担任会员十年以上者;
③ 在本会发展过程中有特殊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公共安全和相关科技领域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会员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各专业分会或相对应的地方学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提出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学生会员除外)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享有优先和优惠待遇;
(4)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先获取本会出版的有关资料;
(6)可优惠得到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享有优先和优惠待遇;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取本会出版的有关资料;
(5)可优先获取本会的技术咨询;
(6)经本会授权,可举办有关的培训班和学术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6)及时向本会介绍本学科国际学术动态和信息;
(7)非免交会费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后不能及时处理而无特殊原因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候选人资格。当选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空缺理事名额,由理事会根据本会具体情况进行增补。
对本会或本学科有特殊贡献的理事以上会员可授予终身荣誉理事,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可免交会务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致力本会工作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afety,缩写是CAPS。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