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七年(1622),
清太祖努尔哈赤以其子侄
代善、
阿敏、
莽古尔泰、
皇太极、
济尔哈朗、
多尔衮(一说
阿济格)、
多铎、
岳托为八和硕贝勒(即旗主贝勒),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之制,“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土地必八家分据之”,并指示在其身后应坚持实行此制。是谓“八王共治”。天命十一年,皇太极继承皇位后,继续实行此共治之制,但也逐步加强君主集权,至天聪六年(1632)规定,凡国人朝见,皇太极与三大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同坐受礼,并命不是旗主的贝勒参与议政。此后又借故幽禁阿敏,处罚莽古尔泰,改由其一人“南面独坐”,至此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之制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