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勋章
1955年设立授予红军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
八一勋章,是经全国人大批准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与战斗有功人员的勋章。1955年2月12日设立,1955年9月27日首次颁发。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公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条例规定,八一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
八一勋章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八一勋章、二级八一勋章和三级八一勋章。八一勋章为银镀金质地,其图案外形为钝角五角星,中间衬以军徽。
授予资格
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1、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
2、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3、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4、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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