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生产理论是
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类型划分理论之一。依据权威期刊上的资料,介绍如下:
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俞吾金教授在《作为全面生产理论的马克思哲学》一文中认为,在传统的哲学教科书的解读方式中,人们通常把“生产”理解为单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认为它指称的只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我们不能说这种解读方式是完全不适当的,因为马克思在许多场合下使用的生产概念确实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理解,但至少可以说,这种解读方式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马克思使用的另一种生产概念,即哲学含义上的生产概念。在哲学上,马克思提出了“全面生产”的理论,即把人类的全部活动,乃至整个社会的延伸都理解为生产的过程和结果。随后论述了其观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据。“全面生产”主要由四种生产组成,即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刘国涛教授在其论文中将吾金先生的观点归为“全面生产理论”而没有归入“四种生产理论”,是因为吾金先生对“全面生产”做了颇有新意的“结构分析”。概括这种分析就是:四种生产的“结构关系”展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基础层面、最高层面和中介层面。
西安交通大学邬焜教授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面生产”理论的复杂性特征——对机械唯物史观的批判》一文中认为:“现有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人类生产形式的范围采取狭义化处理,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范畴进行割裂化的理解和规定,导致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整个唯物史观理论具有机械论的色彩。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具体阐释了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自身生产、交往关系的生产等四种生产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生产’的理论。对这一理论重新解读和挖掘,我们将会看到人类社会生产形式以及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复杂性特征。”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刘国涛教授认为:全面生产理论如果能找到多级划分标准,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地划分,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这种系统化的结果,有可能是“多了科学,少了哲学”;“具象来矣,抽象走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