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
196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
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小学四十条”。1963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适用于全年有 9 个半月教学时间的全日制小学。分总则、教学工作、思想品德教育、生产劳动、生活保健、教师、行政工作、党的工作和其他组织工作等 8 章,共40 条。规定小学应该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 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
小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等品德,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 具有初步的阅读、写作和计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小学必须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进行教学。小学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对小学生进行教育应该注意适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要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小学必须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知识分子的团结和教育工作。小学教师应该受到尊敬和爱护。必须注意提高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学校要注意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争取校外文化教育机关、群众团体和附近的公社、农场、厂矿、企业及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和协助,共同教育学生。小学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学校布局力求合理,规模不宜过大。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小学的领导,注意在小学教职工中进行政治工作和思想工作。《条例(草案)》在全国各地分期分批试行。“文革”开始后,试行工作被迫停止。1978年 4月修订为《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仍为 8章 40条。同年 9月 22日教育部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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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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