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是国家教委于1988年11月14日发布的体育本科专业目录。
文件发布
1988年11月14日,国家教委发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
专业
  0101 体育教育专业
  二、训练学类专业
  0201 运动训练专业
  三、应用文、理科类专业
  0301 体育管理专业
  四、人体科学类专业
  0401 体育生物科学专业
  五、传统体育类专业
  0501 武术专业
  六、试办企业
  试01 体育新闻专业
  试02 体育保健康复专业
  试03 运动心理专业
  试04 警察体育专业
对照表
  ┌───────────────────┬──────────┐
  │       国家教委审定      │          │
  ├───────┬────┬──────┤ 院校现设专业名称 │
  │ 类 别   │专业编号│专业名称  │          │
  ├───────┼────┼──────┼──────────┤
  │教育学类   │0101│体育教育  │体育、体育学    │
  ├───────┼────┼──────┼──────    │
  │训练学类   │0201│运动训练  │田径运动、体操、球类│
  │       │    │      │运动、游泳、冰上运动│
  ├───────┼────┼──────┼──────────┤
  │应用文、理科类│0301│体育管理  │ 体育管理     │
  ├───────┼────┼──────┼──────────┤
  │人体科学类  │0401│体育生物科学│ 基础理论     │
  │       │    │      │          │
  │传统体育类  │0501│武术    │ 武术       │
  ├───────┼────┼──────┼──────────┤
  │       │试01 │体育新闻  │          │
  │       ├────┼──────┼──────────┤
  │试办     │试02 │体育保健康复│ 运动医学     │
  │       ├────┼──────┼──────────┤
  │       │试03 │运动心理  │          │
  │       ├────┼──────┼──────────┤
  │       │试04 │警察体育  │          │
  └───────┴────┴──────┴──────────┘
实施办法
  为了使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的设置,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体育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多方面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写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简介》(以下简称《简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本科专业名称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
  《目录》和《简介》是设置、调整各体育本科专业,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培养体育类各学科专门人才和毕业生分配的主要依据,是体育类各专业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本《目录》、《简介》和《对照表》公布后,全国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要对本校现设的体育本科专业进行一次系统整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现设专业名称与《目录》相同的,继续使用;与《目录》不同的,应改为《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名称。各校应将整理后的体育本科专业名称,按统一格式填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各校全部体育本科专业名称于1989年2月1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自1989年秋季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中所列的名称招生。
  三、1988年及以前的历届在校体育本科生所在专业的名称,应尽可能改为《目录》中的相应专业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相应的调整。通过委托办学或联合办学形式所办的《目录》外本科专业,或个别改变名称确有困难的专业,经专门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学生亦可按原专业名称培养至毕业。
  四、列入本《目录》的试办专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首先在个别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试办,试办专业在有两届毕业生后,应提出书面的试办总结报告,提出试办专业转正,或继续试办,或停办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本《目录》实施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体育本科专业的名称应以《目录》为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六、本《目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有关学校认为确有必要增设《目录》外专业,应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并遵循专业划分设置的基本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详细的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计划新设专业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按专业设置规定申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审批。经批准的新增《目录》外专业,将暂列为试办专业。
  七、同一名称的专业,各校应在保证基本规格的前提下,根据本校的优势、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出各自的特色。
  八、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进一步组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修订体育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各校应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对已经整理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认真修订。在专业整理、修订教学计划和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对涉及到教学组织机构调整变动的,应从有利于教学改革出发,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并应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联系起来进行。
  九、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会同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盘研究体育本科专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点问题,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目录》的实施过程,绝不仅是专业名称的简单改变和整理,而是涉及教育思想的转变,涉及如何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要求,培养大批高质量的体育专门人才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把《目录》实施工作作为高等体育教育改革和人才分配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对《目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体育教育体系,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参考资料
教育史上的今天: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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