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全称是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分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由
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第一、二届会长分别为:
陈俊生、
罗干 ;本届会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高小平;
姚依林、陈俊生、
李贵鲜曾先后担任名誉会长。办公地点设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院内。 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力量开展政策科学研究,为党政领导机关建言献策以及政策理论学科建设;对外学术交流;普及政策科学知识;组织学术活动;培养政策科学研究人才等,以推动我国政策科学研究的发展。
研究会概况
国务院研究室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武树帜任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会长,
刘海藩、
郑新立、
张登义、解思忠、
官景辉等中央部门领导干部担任顾问或者副会长,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贾凌民任执行副会长,全国理论界知名人士刘东文任常务副会长,《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副总编解亚红任秘书长,还有一批中央和地方的司局长或者著名教授任副会长。
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在全国拥有370多位团体代表理事,分布在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具有全国一流的公共政策、经济科学的专家咨询力量。
陈俊生、罗干、
华建敏等中央领导一直关心和支持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的发展,多次接见并作出重要批示。陈俊生在1999年为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题词:“为建立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政策科学而奋斗。”
理事会
顾问:
会长:
武树帜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国务院研究室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副会长:
5、 贾凌民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6、
刘东文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政策分会常务副会长
7、 沈荣法 江苏省纪检委(正厅级)巡视员,苏州市政协副主席
8、
陈庆云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公共政策系主任、教授
9、 裴文惠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顾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委员
10、高忠谦 中国机械冶金工会全国委员会原主席
12、路印林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
13、胡象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14、
蔡立辉 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中心主任、教授
15、俞德鹏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16、李长顺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8、赵 琛 北京大学当代企业文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秘书长:解亚红
常务副秘书长:冀庆茂
副秘书长:李 珊
胡仙芝 林正澄 姜云鹏 张宏伟
文国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分会是全国性的研究政策科学的学术团体,简称〝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政策科学研究,普及政策科学知识,为促进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国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政策研究室、法制办和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以及有关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政策科学研究的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努力,以推进我国政策科学研究的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任务:(一)组织力量开展政策科学研究,为党政领导机关、为社会组织和企业发挥决策咨询参谋作用;(二)进行政策科学基础理论研究,致力于具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政策科学的学科建设;(三)了解和研究当代世界政策科学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方法,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四)普及政策科学知识;(五)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政策科学论著出版;(六)培养政策科学研究人才。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纳个人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主要指政策研究机构、政策科学的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科学研究团体。凡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有志于研究政策科学并具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据规定和条件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有权向本会推荐本单位理事候选人,并有权建议本会撤换本单位理事。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循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积极向本会提供研究信息和研究成果;(四)接受学术研究项目并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五)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团体会员,在组织上接受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的领导。本会的组织原则为
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二)推选本会常务理事,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推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三)组织学术活动;(四)临时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和研究会领导人并提请理事会审查追认;(五)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审批新会员。必要时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可以交由本会领导集体行使,但要事后报常务理事会追认。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会员交纳的会费、自行创收、社会赞助等。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内(地址北京西安门大街22号)。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