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台湾研究会成立于1988年8月16日,为从事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研究的学者、有关研究人员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学术组织。旨在为专家学者搭建一座交流平台,推动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增进海峡两岸之间和国内外的学者之间的交流、友谊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祖国的和平统一。
发展历史
全国台湾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选举中,
中央电视台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国台办、海协会等被选为常务理事单位。
2010年6月1日上午,全国台湾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孙亚夫与会并做了两岸关系形势报告。
许世铨代表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下午,台研会还举办了“两岸关系:和平与深化”学术研讨会。
2011年12月27日,全国台湾研究会在北京举行“2011年台湾政局暨两岸关系回顾与展望研讨会”。
2013年5月13日,全国台湾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在银川市召开,50余位大陆涉台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紧紧围绕“两岸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互动路径”这一主题,展开热烈讨论。
主要职责
全国台湾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台湾问题与两岸关系研讨会,邀请并接待了大批来自海峡两岸的专家学者,出版了数十种台湾研究专著,提供了大量研究报告,是祖国大陆最重要的研究台湾与两岸关系问题的全国性社团,在海峡两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理事成员
全国台湾研究会现有团体会员60多个,理事会有常务理事25多名,理事97名。
获奖记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国台湾研究会(NATIONAL SOCIETY OF TAIWAN SYUDIES,缩写为NSTS)。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台湾研究的团体、学者及有关人士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推动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海峡两岸之间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深对台湾的研究与了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出和协调研究课题,推动和支持对台研究;
(二)举办学术研讨会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三)编辑出版《台湾研究论坛》;
(四)编辑出版台湾研究论著;
(五)协助台湾及海外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来访,并提供可能的服务;
(六)组织协助国内学者及有关人士访台,促进学术交流;
(七)开展两岸经贸文化等活动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对台研究领域内和对台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及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在本会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研究计划,向本会提供有关论著、译作和资料;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提供可能的服务和帮助;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若干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