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本法规。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于1986年8月19日颁发。共20条,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规定发票的性质及范围;发票的内容,种类、具体格式及其划分 确定的机关; 发票的印制、出售、使用的具体要求; 同时还对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权限和机关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