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巴基斯坦
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
刑事
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4月17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北京
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
刑事
司法协助的协定》。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110法律法规.2008-8-29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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