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选举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军人选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从1953年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46.6%。在这一背景下,“城乡同比”原则被明确下来。从8∶1到4∶1到1∶1,人们常说的“同票同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代表动态
2019年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该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5人。
2023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2977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大网.2018-03-22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3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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