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China High School Biology Olympiad 简写 CHSBO),是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单位)、 国家
教育部和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中国
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联合主办,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自愿参加的
群众性生物学科
竞赛活动。
规定调整
从2010年开始对联赛工作部分规定做适当调整
根据近年来全国生物学联赛开展情况,在征求各省分会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讨论决定从2010年开始对联赛工作的部分规定做适当调整。现将2010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名办法 从2010年起凡提前举办初赛,且参赛人数超过2000人的省份,按实际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的人数报名。实际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的人数不得少于500人,并需集中在一个地点考试;未组织初赛,或初赛人数不足2000人的省份,当年获奖人数按以往获奖比例计算(具体见评奖方法)。根据章程规定允许高一、高二学生参赛,禁止高三学生参赛。各省分会需填写2010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报名表,并于3月31日前将打印的报名表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以收到时间为准,下同)。
二、考试时间 联赛考试定为2010年5月9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考试时间各省不得自行变更,否则依弃权论。
三、考试范围 考试以高中生物学为基础,并有一定扩展,扩展的部分可参考高校普通生物学的内容。试题难度大于高考、低于全国竞赛试题。
从2010年起全国生物学联赛取消各省分会组织的实验考试,改为在理论试题中设计一定比例的实验笔答题。试题共分为四部分,所占比例大致为:
1.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 25%
2.植物和动物的解剖、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结构与功能 30%
3.动物行为学、生态学 20%
4.遗传学与进化生物学、生物系统学 25%
四、试卷形式 从2010年起联赛试卷只采取不定项选择题一种形式。试题按学科分类,单选与多选混排,每小题只标明分值,不标是否单选或多选(但多数题可从题干中判断出单选或多选)。答案完全正确才可得分。
五、考试方法
1.考点 为加强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的保密工作,建议各省分会根据本地情况尽可能集中设置考点,凡举办初赛的省份,联赛考试需安排考生集中一处地点进行考试。
2.试卷 所用试卷和机读卡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省不得复制。试卷及机读卡包装仍采用每小包各30份、每大包装8小包一种形式。各考点应准备适量机动试卷。
试卷及机读卡于笔试前二周以机要通讯形式寄达各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考前各省分会至少派两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竞赛管理委员会核验,并办理试卷接收手续,再转送至各考点待用。未成立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的省份,由各省分会选择可靠场所妥善保管,但需要制定相关保密规定。
3.考场 各省考场依据高考考场设置要求设置,每个考场设主、副监考各一人。
4.考务 各考点由3名以上负责人于考前20分钟拆封大包装试卷袋,考前10分钟由每个考场主监考教师领取试卷袋;考前5分钟由考场主监考教师当场拆封;考试结束后由主、副监考教师当场将机读卡密封、签名送至考点;由考点2名以上负责人集中至各省分会统一阅卷。笔试标准答案于考试当天通过Email发出。
六、评奖办法 凡提前举办过初赛且参赛人数超过2000人的省份,联赛一、二、三等奖名额按本省上限执行。未举办初赛的省份或初赛人数少于2000人的,获奖比例分别占本省参赛考生总数的1%、5%和10%。其中一等奖人数为基础名额加奖励名额,基础名额为20,奖励名额随后公布。二、三等奖人数上限100人和200人。
各省分会于考试结束后应尽快完成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应集中进行,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和各省分会至少各有两人在场,机读结果复核后,按四部分进行T-score计算(计算方法将在联赛注意事项中作具体说明),排列名次,T值取四位小数,并在阅卷现场整理出前50名考生的机读卡封装,由省分会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名。
各省分会需将本省初赛、联赛情况写出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初赛的规模和举办情况;联赛的考场设置、试卷保管和阅卷等情况。报告需省分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上报材料 各省分会阅卷结束后,将全部考生信息、试卷的全部原始成绩、各项T值及T值总分的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发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同时将前50名考生机读卡和各省分会工作报告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全国竞赛委员会将对上报机读卡机读复核,然后向该省公布一等奖获奖名单,二三等奖获得者由各省分会按照各项T值后的成绩排序及评奖办法中的规定人数确定名单。
八、收费办法 2010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参赛人数少于2000人的省份,按每省4000元收取制卷费,以保证联赛工作的正常运转;参赛人数多于2000人的省份,每名考生收取制卷费2元。制卷费由各省分会于2010年3月31日前集中寄到全国竞赛委员会。
九、报送试题 全国竞赛委员会在2010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将选择采用各省分会报送的部分试题,请各省分会于2010年2月20日前报送试题30-50题(限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四至五个选项),以备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全国竞赛出题时选用。
以前章程
2010年以前的生物学联赛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China High School Biology Olympiad 简写 CHS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学联赛],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对外称中国生物学奥林匹克 (China National Biology Olympiad 简写CNBO),以下简称全国生物学竞赛]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单位)、 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联合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生物学科竞赛活动。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目的是为加强中学生物学教学,提高生物学教学水平;促进中学生生物学课外活动;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学知识;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学素质;为参加国际生物学奥赛做准备。
第二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在现行中学教学大纲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和扩展。
第三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联赛基础上选拔、组队参加全国生物学竞赛。参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共同组成。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各省分会(以下简称各省分会),每届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送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各省分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①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监督考试,确保公平竞争。
②负责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物学联赛监考人员和评阅试卷人员。
③组织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的竞赛资料。
④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资金的筹集。
⑤组织召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高教学和考试质量的研讨会,担任全国竞赛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会议的执行主席。
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委派监督和观察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过程。
⑦积极配合省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⑧监督和评议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国动物学会和中国植物学会负责组织,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命题小组,全国生物学联赛巡视组和全国生物学竞赛考评小组,负责选题、巡视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承办全国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领导、全国竞赛委员会分会有关人员、地方动物学会、植物学会和当地有关方面组成应届的组织委员会(包括一名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全国竞赛期间的竞赛条件、会务和经费筹备等。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第六条 每年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向各省分会发全国生物学联赛通知,同时报送中国科学
技术协会、国家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联赛理论考试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二周的星期日上午9:00-11:00。
各省分会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报名参赛工作。允许高一、高二学生参赛,高三学生禁止参赛。为了确保竞赛的保密性,县级(不含)以下不得设考点。全国生物联赛考生应编制考号,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全国竞赛委员会报考点数、每个考点参赛人数及参赛总人数。各省竞赛委员会可根据本省情况来确定是否组织初赛。
第七条 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的学生在统一时间于当地所设考场参加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命题的理论考试,考试使用机读卡。试卷和机读卡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印制、密封并通过机要通讯方式寄到各全国竞赛委员会各省分会。
第八条 按照理论考试成绩排序,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考生前者,且人数不超
过本省当年一等奖名额数量2倍的选手有权参加实验复赛。实验考题由各省分会根据全国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实验考试范围自行确定,考试在每年7月25日前完成。
第九条 各省分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场的监考、阅卷工作,在启封和阅卷过
程中必须有省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人1人以上和省竞赛分会2人(含2人)以上在场。
第十条 各省分会在生物联赛理论考试结束、实验考试前必须公布理论考试成绩和进入实验考试的学生名单,增加透明度。实验复赛结束后,各省分会须将所有参加实验复赛学生的理论机读卡和实验试卷以及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审核、备案,一等奖名单需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分会和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公章。全国竞赛委员会审核无误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其余试卷、机读卡封存一年以上以备全国竞赛委员会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复赛时所用的实验设备要一致,保证竞赛的公平性。
第十一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考生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应分别占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参赛考生总数的1%、5%、10%。其中一等奖人数为基础名额加奖励名额,各省基础名额为20名,奖励名额见具体规定,最后一名不得有并列,得分相同的以实验得分高者为先,若实验得分仍相同则由各省分会组织并列学生加赛选出最后一名。二、三等奖人数上限100人和200人,二三等奖名额上限处出现并列一律按就近原则处理。
全国竞赛委员会将根据各省上一年全国竞赛和冬令营成绩等因素,确定联赛一等奖奖励名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上一年度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学生所在省份进行名额奖励:每位获二等奖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壹名,每位获一等奖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贰名;
(2).本年度入选出国代表队每位学生所在省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贰名;
(3).承办本年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的省份增加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名额贰名;
(4).在各省本年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原有名额(上限20名)的基础上,以上1-3条的奖励名额在本年度可累加。
第十二条 生物联赛理论分数和实验分数应允许考生查阅,但需通过所在学校向各省分会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查分申请。
第十三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试卷版权归全国竞赛委员会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复制和发表试卷及其中的试题。
第十四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一等奖学生,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具有免试推荐入高校资格,但需按各高校要求参加高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及相关的考核。
第十五条 全国生物学联赛命题范围以高中生物学为基础,并有一定扩展,扩展的部分
可参考高校相关基础生物学课程的内容。试题难度大于高考、易于全国生物学竞赛试题。理论考分与实验考分按80%:20%分配。理论试题各部分所占比例大致为: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25%,植物解剖和生理(重点是种子植物)15%,动物解剖和生理15%,动物行为学5%,遗传学与进化15%,生态学15%,生物系统学10%。实验考试范围:植物形态结构、分类学;动物的形态结构、分类(不解剖脊椎动物,可解剖无脊椎动物);生态学;动物生理与植物生理基础;遗传学。
第十六条 每年各省分会在1月10日前选送30-50题[限单选题(4或5选一)和多选题(4或5选多)],供全国竞赛委员会选用,最后在全国竞赛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命题考评小组选定全国生物学联赛、全国生物学竞赛试题。
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全国生物学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和一等奖指导教师由全国竞赛委
员会颁发获奖证书,每名一等奖学生最多可报三名辅导教师,全国竞赛委员会按教师人数颁发指导教师证书,每张证书写明全部教师姓名,排序以上报为准。
全国生物学竞赛获奖的选手将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在竞赛闭幕式上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同时向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物学竞赛的公正性、权威性,全国竞赛委员会和各省分会成员在工作中如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其以后参与此项活动的资格,同时取消有关学生的考试成绩、获奖证书和保送生资格。
第十九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竞赛分会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竞赛分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
第二十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罚
1. 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 在全国生物学竞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的成绩,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 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奥赛相关的工作。
4. 有失职行为的省分会负责人,全国竞赛委员会会同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从次年算起两年内不再聘任该职。
5. 发现省分会组织者集体失职,全国竞赛委员会有权取消该省两年内参加竞赛的资格,并通知该省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
6. 上述1-5舞弊行为均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记录在案,其中4.5舞弊行为将向各省发出通报,同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7. 全国竞赛委员会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中1、2、3中行为,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8. 对于全国竞赛委员会的集体失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全国竞赛委员会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对全国竞赛委员会的授权。
9. 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 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全国竞赛委员会申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为最终裁决单位。
经 费
第二十一条在全国生物学联赛中各省分会根据本赛区报名参赛考生总数按当届标准上
交全国竞赛委员会报名费或制卷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分会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参加全国生物学联赛和全国生
物学竞赛所需经费由各省分会自行解决。
附则
第二十三条
1.本条例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主持制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的修改。
2.本条例的制定或修改应征求各省分会的意见。
3.本条例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
4.本条例修改后并获批准后的下次活动即付实施。
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按规定参加联赛、全国竞赛,其他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条例,不在此限。
6.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