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
社会机构
原名烈属养老院,最早建于一九五八年,主要接收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随着情况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烈属养老院逐步扩大接收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因此,继续使用烈属养老院的名称已名不符实。在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正式使用“光荣院”的称谓。
发展历史
我国1958年开始兴建第一批光荣院。这些年来,光荣院为有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解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
1978年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正式提出在原有烈属养老院的基础上大力兴办光荣院。
1978年全国光荣院467所,入院老人7436人。
1982年,为加强光荣院的管理,使之逐步规范,民政部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正式设立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包括光荣院在内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
20世纪80年代末期,光荣院达1100余所。
20世纪90年代,光荣院普遍开展了“创建文明光荣院”的活动,光荣院管理与服务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光荣院1302所,年末职工共10981人,年末在院优抚对象31751人。
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光荣院1425所。
截至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共有光荣院695家,设置床位35500余张。
要求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社会意义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关心照顾的集中体现。做好优抚对象的赡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的问题,还关系到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国防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1 19:26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