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购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形式
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东向租方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方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租方,而由租方支付租购费的合同,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
特殊规定
由于光船租购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光船租购合同有不同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
(1)船舶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我国《海商法》第151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 , 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在租期届满之前,船舶及属于船舶的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及其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但是,一经船舶交接,船舶及属于船舶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风险转移至承租人。
(2)船舶无债务担保。出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买卖交接时 ,除由于承租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已告知承租人的船舶抵押权外,船舶没有依附由船舶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
(3)船舶文书。在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船舶买卖文件。在船舶买卖交接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已注销登记的证明书,以及出租人持有的船级证书和各种其他船舶为文件与图表。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法律家.1992-11-07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6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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