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购合同是
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东向租方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方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租方,而由租方支付租购费的
合同,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
由于光船租购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光船租购合同有不同于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
(2)船舶无债务担保。出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买卖交接时 ,除由于承租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已告知承租人的
船舶抵押权外,船舶没有依附由船舶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
(3)船舶文书。在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船舶买卖文件。在船舶买卖交接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已注销登记的证明书,以及出租人持有的船级证书和各种其他船舶为文件与图表。